农发行制定商业性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日


为规范贷款重组管理,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农发行总行日前制定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贷款重组的定义、原则、条件、操作流程以及转移借款主体的债权落实原则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在切实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与有关方达成协议,对借款主体及其他贷款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或调整。重新组合后的贷款为重组贷款。农发行商业性贷款的重组适用该《办法》。根据是否涉及债权损失,贷款重组分为没有债权损失的重组和已发生债权损失的重组。没有债权损失的贷款重组是指贷款本金和利息没有损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贷款本息,主要因为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等重组事项,或借款合同有重大瑕疵、调整担保方式等原因需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此类重组贷款本息不得减免。发生债权损失的贷款重组是指因借款人、保证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等原因,致使其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农发行贷款,已出现逾期贷款或欠息,为了减少贷款损失,按国家政策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主要包括调整贷款期限和利率、减免表外利息等。
  《办法》强调,贷款重组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即贷款重组能够对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产生积极效果,重组后须有证据表明重组贷款风险明显低于原贷款风险。二是规范性原则,即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办法》强调,贷款重组须纳入客户信用管理、授信管理和授权管理。重组贷款的审批权由总行确立并决定是否授权或转授权给下级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没有债权损失的贷款重组前应纳入正常类和关注类管理,发生债权损失的贷款重组前应纳入次级类和可疑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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