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做好临时价格干预工作


2008年1月21日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切实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要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注意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审查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时,要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提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过大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合理的涨价不应干预。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提价申报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抓紧审核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及企业名单。要加强监测分析,跟踪分析干预措施落实情况,注意对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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