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将于2月1日施行


2008年1月4日

农民日报


《土地登记办法》近日正式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土地登记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 小麦粉馒头国家标准实施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农业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7年第九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国土部等三部门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